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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县民初字第009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原告王品亮诉被告任玉鹏、许家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品亮,任玉鹏,许家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县民初字第00902号原告:王品亮,男,195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王品德,男,1963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任玉鹏,男,1991年2月23日出生,汉族,灯塔市邮政局职员。被告:许家华,男,1987年6月25日出生,银行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品亮诉被告任玉鹏、许家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品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洪宝陪 审 员 许 华陪 审 员 白 莹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孔杉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