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7)潍城执指字第30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仪艳与王新斌、赵俊荣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仪艳,王新斌,赵俊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潍城执指字第301-1号申请执行人:仪艳。被执行人:王新斌。被执行人:赵俊荣。本院在执行仪艳与王新斌、赵俊荣欠款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05)高双民二初字第91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芃审判员 朱粤鹏审判员 房丽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志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