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徐民一(民)初字第75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7-01-18
案件名称
阎家明与上海华润万家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阎家明,上海华润万家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一(民)初字第7539号原告阎家明,男,1965年2月2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被告上海华润万家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法定代表人陶智钦。原告阎家明诉被告上海华润万家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4日向原告阎家明送达了《受理通知书》《缴纳诉讼费用通知》,限其于收到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期满仍未预交的,按撤回起诉处理。原告阎家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阎家明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仪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宋 婧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