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民初字第022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侯一军与顾翼、彭玉芝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一军,顾翼,彭玉芝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民初字第02233号原告侯一军。被告顾翼。被告彭玉芝。本院在审理原告侯一军与被告顾翼、彭玉芝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侯一军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顾翼、彭玉芝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侯一军申请撤回对被告顾翼、彭玉芝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一军撤回对被告顾翼、彭玉芝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3元(已经减半收取),由原告侯一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文雪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牛 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