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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民初字第022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侯一军与顾翼、彭玉芝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一军,顾翼,彭玉芝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民初字第02233号原告侯一军。被告顾翼。被告彭玉芝。本院在审理原告侯一军与被告顾翼、彭玉芝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侯一军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顾翼、彭玉芝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侯一军申请撤回对被告顾翼、彭玉芝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一军撤回对被告顾翼、彭玉芝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3元(已经减半收取),由原告侯一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文雪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牛 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