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奎民三初字第26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李桂英与于聪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奎民三初字第268-1号原告李桂英。被告于聪聪。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桂英与被告于聪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桂英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桂英撤回对被告于聪聪的起诉是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桂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共计2170元,由原告李桂英负担。审判员 姜志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孟胜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