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犍为民初字第14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邓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犍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犍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邓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犍为民初字第1496号原告:周某某,女,生于1982年10月15日,汉族,农民。被告:邓某某,男,生于1977年8月25日,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费建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程 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