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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犍为民初字第14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邓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犍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犍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邓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犍为民初字第1496号原告:周某某,女,生于1982年10月15日,汉族,农民。被告:邓某某,男,生于1977年8月25日,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费建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程 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