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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掇刀东民初字第001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原告刘平与被告余华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平,余华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掇刀东民初字第00190号原告刘平。委托代理人陈晨,湖北兴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曹晓薇,湖北兴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余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平与被告余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达成离婚协议为由,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钱家圣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邱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