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掇刀东民初字第001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原告刘平与被告余华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平,余华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掇刀东民初字第00190号原告刘平。委托代理人陈晨,湖北兴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曹晓薇,湖北兴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余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平与被告余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达成离婚协议为由,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钱家圣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邱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