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徒民初字第011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於健峰与丹徒区辛丰镇泛德电子元件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於健峰,丹徒区辛丰镇泛德电子元件厂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徒民初字第01144号原告於健峰,男,汉族,1994年7月生,住江苏省镇江市。被告丹徒区辛丰镇泛德电子元件厂,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经营者罗建军,男,汉族,1973年7月生,住江苏省镇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於健峰诉被告丹徒区辛丰镇泛德电子元件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收到本院催交公告费通知后未能在规定期限内交纳公告费用,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於健峰负担。代理审判员 夏 莹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婷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