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开执字第29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毛睿彪与管建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睿彪,管建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开执字第292-1号申请执行人:毛睿彪。被执行人:管建民。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东开民初字第8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管建民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管建民在东营区曹州路商贸城2号有1处商业用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管建民在东营区曹州路商贸城2号的1处商业用房,产权证号:东营市房权证曹州路字第××号。二、被执行人管建民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的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