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13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李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1353号原告李某。被告张某,十堰市高级技工学校教师。原告李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8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熊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