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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85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周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8562号原告:周某,女,汉族。被告:刘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某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培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吴孔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