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85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周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8562号原告:周某,女,汉族。被告:刘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某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培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吴孔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