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未民初字第076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李竹芹与王新社、肖孝丁、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竹芹,王新社,肖孝丁,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未民初字第07614号原告李竹芹,女,195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新社,男,197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肖孝丁,男,1962年4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南二环西段208号捷瑞智能大厦16层。注册号610000200018706。法定代表人王建军,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竹芹与被告王新社、肖孝丁、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竹芹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竹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本院退还原告。审判员 赵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