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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初字第43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漳州市东森信源置业有限公司与张毅文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漳州市东森信源置业有限公司,张毅文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初字第4383号原告漳州市东森信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台商投资区角美镇锦宅村角嵩路50-1号,组织机构代码05610662-1。法定代表人时宇钲,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理想,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诣文,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张毅文,男,1978年1月2日出生,住厦门市思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漳州市东森信源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毅文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已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漳州市东森信源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531元,减半收取376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郑丽卿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丁桂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