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萧催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杭州汇峰市政园林有限公司、高庆庆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杭州汇峰市政园林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萧催字第81号申请人杭州汇峰市政园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庆庆。委托代理人金春梅。申请人杭州汇峰市政园林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7月2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北支行于2015年4月27日签发的编码为0010004129764344号的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票面金额40000元,申请人杭州汇峰市政园林有限公司,收款人杭州萧山蜀山街道知章村经济联合社)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杭州汇峰市政园林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杭州汇峰市政园林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虞玲艳审 判 员 赵 喆代理审判员 凌诗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戴利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