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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海法台事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马海林与林旭刚、江正辉海上、通海水域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海林,林旭刚,江正辉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海法台事初字第28号原告:马海林,男,1964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随县。委托代理人:伊亚林,浙江民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旭刚,男,1976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被告:江正辉(曾用名江正法),男,197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海林与被告林旭刚、江正辉海上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海林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海林申请撤诉,系对自身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海林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90元,减半收取1245元,由原告马海林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 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周倩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