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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铁西民外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邓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沈铁西民外字第00007号原告刘某某。被告邓某某。(缺席)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宗杰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宋奕嬴、人民陪审员王立岩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邓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某诉称,原、被告于xxxx年通过朋友介绍相识,并于XXXX年X月XX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男孩名叫邓某甲。婚初感情尚好,自从有了孩子后,因孩子都是原告母亲带着,被告不给孩子抚养费。因性格不合,双方经常吵架,动手打人。曾经报过警,被告经常在外喝酒,夜不归宿,双方经常吵架、打闹。被告于2011年12月29日出国,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一走了之,也未给家里支付过生活费、孩子抚养费,根本不尽丈夫和父亲的责任和义务,为此请求法院,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判令原告被告离婚。被告邓某某未到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xxxx年经人介绍相识,于XXXX年X月XX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男孩邓某甲。被告于2011年12月29日出国未归。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原告刘某某提供的结婚证、户口本、出生医学证明、居住证明及本院依职权调取的邓某某的出入境记录等证据,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夫妻生活应以感情为基础,原告刘某某主张离婚,要审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础较好,且育有一子,只要原、被告加强理解和沟通,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原告刘某某放弃离婚的念头,双方的感情是有可能和好如初的。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公告费人民币56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孙宗杰代理审判员  宋奕嬴人民陪审员  王立岩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姜晨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