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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孟民南初字第001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郝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孟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孟民南初字第00141号原告张某某,女,1985年7月2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建洲,河南孟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郝某某,男,1983年7月1日出生。本院于2015年5月5日受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郝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诉讼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为65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审 判 长  郑立树代理审判员  邱劲连代理审判员  卢康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春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