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执字第7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申请人郭玉荣与被执行人大庆市萨尔图区城市管理局拆迁补偿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玉荣,大庆市萨尔图区城市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762号申请执行人郭玉荣,女,194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大庆市让胡路区西湖街远望高层8号楼22-4室。公民身份证号码:230602194710063425。被执行人大庆市萨尔图区城市管理局,住所地大庆市萨尔图区萨政路萨区政府C区,组织机构代码证:72897406–X。法定代表人常一祥,该局局长。申请执行人郭玉荣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2014)龙行初字第142号行政判决书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89050元,本院通过强制扣划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已执行完毕。本案执行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2014)龙行初字第142号行政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德龙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法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