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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民初字第23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陈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2389号原告陈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 判 长  康立强审 判 员  代敬辉人民陪审员  刘 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华云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