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海执民字第70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宁波市纺织品进出口有限公司与缪文良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宁波市纺织品进出口有限公司,缪文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海执民字第702-2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市纺织品进出口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碶闸街58号23楼。代表人:徐浙新。被执行人:缪文良。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甬海商初字第18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6月12日向被执行人缪文良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执行标的金额225881.19元及利息;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660元、保全费1770元、申请执行费3288.22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其义务,为此,本院依法委托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对被执行人缪文良名下位于宁波市海曙区西湾路xx弄xx号D-2车库进行公开拍卖。2015年10月12日,竞买人叶燕萍在拍卖中以最高价220000元竞得该车库,且已支付全部价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宁波市海曙区西湾路xx弄xx号D-2车库的查封;二、将宁波市海曙区西湾路xx弄xx号D-2车库归买受人叶燕萍(公民身份号码××)所有;三、买受人叶燕萍应持本裁定书在30日内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相关费用自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毛建军审 判 员 张 磊代理审判员 张 习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方 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