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乾民初字第14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乾安县支行与被告马立涛、王得军、陈中学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乾安县支行,马立涛,王得军,陈中学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乾民初字第146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乾安县支行,住所地乾安县乾安镇,组织机构代码82628750-3。法定代表人:朱浩然,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志福,男,汉族,乾安县人,农行信贷员,现住乾安县乾安镇。被告:马立涛,男,197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余字乡月字村。被告:王得军,男,196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余字乡月字村。被告:陈中学,男,1970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余字乡月字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乾安县支行与被告马立涛、王得军、陈中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魏云恒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乾安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275元,退回原告275元。审 判 长 李 宏人民陪审员 张金莲人民陪审员 于丽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侯 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