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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法民初字第304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高学友与宋磊军、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学友,宋磊军,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法民初字第3043-1号原告高学友。被告宋磊军。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胜利街金融服务区*座**层。负责人张宝平,经理。上列原、被告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宋磊军驾驶的鲁G×××××号小型轿车一辆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告宋磊军驾驶的鲁G×××××号小型轿车一辆。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崔玉临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玉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