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姑苏民监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吴今怡与谢锡忠、张春伟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吴今怡,谢锡忠,张春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姑苏民监字第00010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吴今怡。被申请人(原审原告)谢锡忠。委托代理人陈杰,江苏新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田莉,江苏新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审被告张春伟。再审申请人吴今怡与被申请人谢锡忠、原审被告张春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2014)姑苏民四初字第015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吴今怡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九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黄伟忠审判员 恽 栋审判员 汤为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陆家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