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民初字第234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肖金垚与李桂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扣押船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金垚,李桂臣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初字第2348-1号原告:肖金垚。被告:李桂臣。本院在审理原告肖金垚诉被告李桂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扣押被告的鲁C×××××号小型轿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确保本案的顺利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告的鲁C×××××号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房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