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琼海法执字第43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2015)琼海法执字第437号申请执行人叶建强与被执行人三亚碧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口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琼海法执字第437-1号申请执行人叶建强,男,1970年1月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三亚碧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新风路创业大厦A幢2楼。法定代表人林宪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叶建强与被执行人三亚碧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亚碧城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在本案的执行过程中,本院已裁定查封被执行人三亚碧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三亚市河西区三亚市河西路创业二期碧城大厦主楼4B、4C、夹层C建筑面积为1187.11平方米的房屋[产权证号为三土房(2014)字第06094号],因该房屋已被另案执行查封,故该房屋目前无法进行处置,且被执行人目前查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本院所查封的房屋具备处置条件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gr9xlajbpoejsngr63案件唯一码代理审判员 王 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镜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