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法民初字第0636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江火元与重庆典雅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火元,重庆典雅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法民初字第06365-2号原告江火元,男,1955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威远县。委托代理人刘雪良,男,196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威远县。被告重庆典雅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花溪街道花溪村,组织机构代码20343879-0。法定代表人张谊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代宇,男,重庆典雅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员工,住重庆市巴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江火元诉被告重庆典雅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火元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火元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火元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120元,本院予以免收。代理审判员 蒋 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吴强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