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特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确认被申请人何丽彬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桂萍,何丽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昌民特字第20号(2015)昌民特字第20号申请人:王桂萍,女,1973年2月1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被申请人:何丽彬,男,1970年3月9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申请人王桂萍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夫妻关系,双方于1996年5月9日登记结婚,何丽彬于2010年3月份身患脑出血,现被申请人已经丧失语言功能,神志不清,生活不能自理。因此,为了维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根据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出申请,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何丽彬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院认为:2015年9月24日,经吉林雾凇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申请人何丽彬被鉴定为:“1、持续性植物状态,2、目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应认定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故对申请人申请宣告何丽彬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申请应予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何丽彬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仲菲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李红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