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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法民初字第114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重庆汇晶环境艺术有限公司与李仁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汇晶环境艺术有限公司,李仁涛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11425号原告重庆汇晶环境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渝州路83号,组织机构代码20286479-8。法定代表人李伟国,职务不详。被告李仁涛,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区。本院受理的原告重庆汇晶环境艺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仁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汇晶环境艺术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汇晶环境艺术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汇晶环境艺术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汇晶环境艺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28元,减半交纳91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汇晶环境艺术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汪 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鹏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