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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涪法民初字第058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向娟与王云霄、张婷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法民初字第05897号原告向娟,女,1981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王云霄,男,1980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张婷,女,1979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向娟与被告王云霄、张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娟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娟在本案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向娟负担。审 判 长  何凌云人民陪审员  梁庶民人民陪审员  殷 珍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吴 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