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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农民初字第43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于海燕与孟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海燕,孟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农民初字第4352号原告于海燕,现住农安县。被告孟亮,现住农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海燕诉被告孟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海燕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孟亮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安支行的存款3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于海燕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孟亮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安支行的存款3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马宝海审 判 员  崔立群人民陪审员  王利侠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