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集民二初字第6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集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吕刚、黄显杰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集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吕刚,黄显杰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集民二初字第665号原告集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于波,系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郭文龙,男,1986年10月25日生,汉族,集安市人,职员,住所地集安市。被告吕刚,男,1967年12月23日生,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所地集安市。被告黄显杰,女,1967年10月24日生,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所地同上。原告集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吕刚、黄显杰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吕刚所有的位于集安市财源镇财源村一组门市房87.55平方米(房产证号:集房权证权字第100168**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吕刚所有的位于集安市财源镇财源村一组门市房87.55平方米(房产证号:集房权证权字第100168**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胡金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