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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赤壁行非审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赤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余新军、李长英行政处罚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赤壁行非审字第97号申请执行人赤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下称市卫计局)。法定代表人刘继明,该局局长。被执行人余新军。被执行人李长英。申请执行人市卫计局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5年4月23日作出的赤卫计征字(2015)第C00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本院于2015年10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市卫计局作出的赤卫计征字(2015)第C00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市卫计局作出的赤卫计征字(2015)第C00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市卫计局作出的赤卫计征字(2015)第C00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局裁定。审判长  万子琼审判员  毕明华审判员  祝晓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钟云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