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川法民管异初字第000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重庆市綦江建筑勘察设��院有限公司与重庆千林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綦江建筑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重庆千林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川法民管异初字第00038号原告重庆市綦江建筑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西炮台23号,组织机构代码20345032-7。法定代表人温富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曹明祥,重庆宇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艳萍,重庆宇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千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西城街道渝南大道3号。法定代表人冉巍,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市綦江建筑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千林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重庆千林置业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与原告重庆市綦江建筑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就重庆市南川区凤嘴江特色商业风情街项目勘察工作的工程进度及工程量多次进行协商,因双方分歧较大,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故口头约定由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对该纠纷进行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到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从原告提交原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和《南川区凤嘴江特色商业风情街项目工程地质勘察补充协议》来看,合同和补充协议中均约定发生争议,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而甲方即本案被告重庆千林置业有限公司。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作为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书面协议选择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即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符合法律的规定。因此,本院对本案拥有管辖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重庆千林置业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何 凯审判员 袁经盛审判员 黄 訸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溢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