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仪商初字第02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陈会俊、曹远森与仪征亿达化纤有限公司申请公司清算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会俊,曹远森,仪征亿达化纤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司清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仪商初字第0231号原告陈会俊。原告曹远森。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XX全,江苏征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仪征亿达化纤有限公司,住所地仪征市月塘镇谢集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汪东。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会俊、曹远森与被告仪征亿达化纤有限公司申请公司清算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会俊、曹远森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会俊、曹远森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会俊、曹远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依法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陈会俊、曹远森负担。审判员 余 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谈蓉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