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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民初字第410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姚小三与北京超跑汽车俱乐部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小三,北京超跑汽车俱乐部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初字第41045号原告姚小三,男,1977年3月27日出生,自由职业。被告北京超跑汽车俱乐部有限公司。原告姚小三(以下称原告)与被告北京超跑汽车俱乐部有限公司(以下称被告)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是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南磨房乡金蝉西里甲一号酷车小镇一期D3区域第2号房车先生的经营者。2014年被告对房车先生门脸进行装修,由我负责装修。装修范围包括门脸玻璃门、消防栓门、焊接汽车坡道及二楼不锈钢架子的安装。装修总价为35000元。在装修期间,被告支付10000元。2015年2月5日,装修完毕后,被告欠付我装修费25000元。被告门脸的负责人马彦峰书写欠条确认欠款事实。之后被告又支付我5000元,至今尚欠我20000元。为此,我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我装修费20000元。本院认为:提起民事诉讼应当符合法律规定条件。原告以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由提起本案诉讼,但目前就其与被告间存在该合同关系的事实没有举证,其请求不符合提起民事诉讼的法定要件。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姚小三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 悦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文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