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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剑阁民初字第18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魏发初、沈少连与孙国强、王翠华、张小刚房屋租赁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剑阁民初字第1844号原告魏发初,男,生于1957年12月3日,汉族。原告沈少连,女,生于1963年3月15日,汉族。委托代理人吴仕燕,剑阁县普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国强,男,生于1960年10月26日,汉族。被告王翠华,女,生于1960年4月12日,汉族。被告张小刚(曾用名张小燕),男,生于1977年10月7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发初、沈少连与被告孙国强、王翠华、张小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亦是对其所享有的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发初、沈少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魏发初、沈少连承担。审判员  邢淑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阳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