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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竹溪民初字第005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朱某与汤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竹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汤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竹溪民初字第00594号原告朱某。委托代理人朱乐意,系原告朱某之弟。其代理权限为代为起诉,参与诉讼,代收法律文书。被告汤某。本院于2015年10月15日受理的原告朱某诉被告汤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朱某于2015年10月26日以双方通过协议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朱某负担。审判员  李从鑫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曾 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