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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龙商初字第10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刘生平与郑源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生平,郑源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温龙商初字第1011号原告:刘生平。被告:郑源兴。原告刘生平诉被告郑源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被告立即偿付货款4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原、被告从2013年开始素有装修材料生意往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4000元。上述货款至今未付,遂成诉讼。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郑源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支付原告刘生平货款4000元。本案诉讼费50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郑源兴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款汇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温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账号:192999010400031950013,开户银行:农行温州市分行。上诉期满七日后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刘 斌人民陪审员  张洁嫚人民陪审员  高和燕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范定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