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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民初字第59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赤峰金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袁江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市金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袁江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初字第5999号原告赤峰市金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新城区富和园八区。负责人田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立,男,蒙古族,职员,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告袁江海,男,汉族,现住赤峰市新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赤峰金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袁江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尹程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晁艾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