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0095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上海长园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与滁州市凤凰制冷配件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长园电子材料有限公司,滁州市凤凰制冷配件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0957-2号申请执行人:上海长园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许兰杭,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滁州市凤凰制冷配件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法定代表人:柏标,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15年8月30日作出(2015)南执字第00957号冻结的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410000元,现因被执行人已部分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410000元的冻结措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许荣俊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媛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