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二初字第004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石桥市支行与林生德、门香春、古明、温彩玲、李娟、冯殿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石桥市支行,林生德,门香春,古明,温彩玲,李娟,冯殿官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二初字第00462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石桥市支行,住所地大石桥市哈大路83号。法定代表人王继刚,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晓瑜,该行员工。被告林生德,男,1972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门香春,女,1977年4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古明,男,1986年10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温彩玲,女,1988年1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李娟,女,1966年3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冯殿官,男,196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石桥市支行与被告林生德、门香春、古明、温彩玲、李娟、冯殿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石桥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40元,减半收取157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武鸿艳代理审判员 高 巍人民陪审员 潘祉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迟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