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知民初字第973-9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07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不亦乐乎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不亦乐乎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知民初字第973-977号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46号海玉商贸大楼六层6304室。法定代表人柴继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曦,广东格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晓莲,广东格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不亦乐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北环大道7001号深圳石油大厦1708。法定代表人袁帅。本院受理上列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不亦乐乎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五案后,被告深圳市不亦乐乎科技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作为基层法院,受理该五案违反了级别管辖的规定,故该五案应移送至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该五案系侵犯著作权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粤高法发【2007】18号《关于指定广州市海珠区等七个基层人民法院审理部分一审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通知》指定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在内的七个基层法院审理部分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五案被告深圳市不亦乐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深圳市福田区,故本院对该五案具有管辖权。因此,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五案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对该五案享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广州市海珠区等七个基层人民法院审理部分一审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五案合并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深圳市不亦乐乎科技有限公司对五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原告、被告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涉外、涉港澳台当事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魏 巍人民陪审员 吴锡钳人民陪审员 姚敬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朱淑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