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菏开执字第2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菏泽润华投资有限公司与王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菏开执字第244号申请执行人菏泽润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开发区广州路2888号。法定代表人张卫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倪军杰,男,汉族,该公司经理,住济南市槐荫区被执行人王玉,市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菏开民初字第96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王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书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9月7日依法委托菏泽新大新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王玉所有的位于菏泽市润华三希堂第0018幢1单元02号房产予以拍卖。(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GF-2000-0171号)。2015年10月13日,竞买人张善军(公民身份号码××以112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王玉所有的位于菏泽市润华三希堂第0018幢1单元02号(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GF-2000-0171号)房产所有权归买受人张善军(公民身份号码××。二、买受人张善军应持本裁定书30日内到菏泽市房产和城乡建设局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宋时灿审 判 员 石 军代理审判员 葛广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秋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