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民四初字第11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苏楚明与深圳市运发鹏城巴士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楚明,深圳市运发鹏城巴士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福法民四初字第1125号原告(被告)苏楚明,男,汉族,1965年11月1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卢国伟,广东鹏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原告)深圳市运发鹏城巴士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北环大道辅道梅林汽车加油站业务综合楼四层。法定代表人蔡元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凌玲,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茗,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列原告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受理后,被告于2015年8月5日就同一仲裁裁决向本院提起了诉讼,本院依法予以合并审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周蓓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楚明及其委托代理人卢国伟、被告委托代理人凌玲、李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双方对第六至十一项有争议,其余事项均无争议:一、入职时间:2011年7月11日。二、工作岗位:398车队M220线路公交车驾驶员。三、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最后一份期限自2014年8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四、被告与深圳市东部公共交通有限公司的关系:2007年11月15日,深圳市交通局印发《关于确认深圳市东部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公交资源的通知》,将包括398线路在内的多条公交线路交由被告运营,深圳市东部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为被告的上级主管部门。五、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5399元/月。六、关于加班工资:经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决定书》载明:经深圳市龙岗区人力资源局审批同意,被告的司机岗位在2011年8月1日至2014年7月31日均实行以月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每月工作时间累计166.64小时。根据2013年1月至2015年1月的《薪酬支付表》,原告每月的工资包括上岗工资、工龄工资、单次工资、安全服务奖、营收提成、待班工资、假期工资、其他津贴补贴、延时加班工资、节日加班工资、其他工资奖金、住房补贴等项目。本院认为,根据《薪酬支付表》,被告对原告实行的是计件工资制,原告清楚知悉其工资结构明细及计发方式,每月的正常时间工资、定额单次及实际营运单次(包括加班单次)均应以薪酬支付表为准,原告的延时加班工资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应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除以当月定额单次为计件单价、按法定倍数计发。经核算,被告已支付原告2013年1月之后的加班工资。至于2013年1月之前的加班工资,因用人单位保管工资支付凭证的期限是两年,原告应就2013年1月之前的工资情况举证,原告未提交相应的证据,应自行承担举证不利之法律后果,2013年1月之前的加班费,本院不予支持。七、关于2014年3月、2014年12月的病假工资:经查,2014年3月原告出勤1天,其余期间因患病请假;2014年12月原告出勤11天,其余期间因患病请假。被告已向原告支付2014年3月的病假工资1541元、2014年12月的病假工资628元。被告提交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员工病假管理的通知》明确规定了实行综合计时工作制员工的病假工资计算方法,原告在《确认书》中签字确认已认真学习领会该通知。本院认为,《关于进一步加强员工病假管理的通知》已向原告出示,原告亦签字确认已了解该通知,本院依法予以采信,并作为定案依据。经核算,被告已足额向原告支付该期间的病假工资。八、关于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015年1月19日,原、被告因2014年12月的工资数额问题发生争执,争执中办公室的玻璃及茶几受损,事后原告向被告赔偿了茶几款260元、玻璃款40元。2015年1月19日至1月29日,被告对原告予以停班处理。2015年1月30日,被告以原告严重违规违纪为由书面通知解除双方劳动合同。此后,原告未继续在被告处工作。《司乘人员违章违纪处罚规定》规定,“参加涉黑组织或带头滋事、闹事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处理”;《司乘人员绩效考核规定》规定,“带头滋事、闹事,造成恶劣影响的,处以解除劳动合同处理”。本院认为,原、被告发生争执导致部门财物损坏,原告已就此作出赔偿,情节比较轻微,并非集体事件中的“带头滋事、闹事”行为,不符合被告《司乘人员违章违纪处罚规定》、《司乘人员绩效考核规定》中予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被告以此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过于严苛,属违法解除。被告应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39322.08元(以原告申请的数额为限)。九、关于2015年1月工资:本院认为,原告的行为虽然不至于解除劳动合同,但因与被告争执损坏被告财物,存在一定的攻击性,被告对原告作出停工处理,并无不当。该期间的停工,应属原告过错造成的停工,被告无须支付停工工资。十、驾驶证扣分及停班损失: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十一、关于律师费:原告为本案支出律师费3000元,按照胜诉比例,被告应支付原告律师费543.72元(39322.08÷216961.97×3000)。十二、仲裁案号:深劳人仲案(2015)2640号十三、仲裁请求:1、原告请求被告补发2014年3月及2014年12月住院请假期间工资4725元;2、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因行驶证年审导致驾驶证扣分并培训以及停班4天的损失与费用共计4000元;3、原告请求被告支付2011年7月1日至2015年1月28日的加班费165914.89元;4、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9322.08元;5、原告请求被告支付2015年1月19日至2015年1月29日期间工资3000元;6、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律师费3000元。十四、仲裁结果:1、被告支付原告2014年3月、2014年12月的工资差额329元;2、被告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39322.08元;3、驳回原告的其他仲裁请求。十五、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补发2014年3月及2014年12月住院请假期间工资4725元;2、判令被告支付因行驶证年审导致驾驶证扣分并培训以及停班4天的损失与费用共计4000元;3、判令被告支付2011年7月1日至2015年1月28日的加班费165914.89元;4、判令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9322.08元;5、判令被告支付2015年1月19日至2015年1月29日期间工资3000元;6、判令被告支付律师费3000元。被告诉讼请求:1、无须支付原告2014年3月、2014年12月的工资差额329元;2、无须支付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39322.08元;3、判令原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裁决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原告)深圳市运发鹏城巴士公司支付原告(被告)苏楚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39322.08元;二、被告(原告)深圳市运发鹏城巴士公司无须支付原告(被告)苏楚明2014年3月、2014年12月的病假工资差额329元;三、驳回原告(被告)苏楚明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被告(原告)深圳市运发鹏城巴士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款项共计39322.08元,被告深圳市运发鹏城巴士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未履行,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按规定缴纳5元(被告已缴纳),由被告深圳市运发鹏城巴士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周 蓓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郑智钊(代)第7页共7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