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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江民保字第29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四川桂利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张碧华、王茂盛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四川桂利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张碧华,王茂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江民保字第2923号原告四川桂利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城南大道5号浙粤东路5号。法定代表人李利,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修发,该公司职工。被告张碧华。被告王茂盛。原告四川桂利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张碧华、王茂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原告四川桂利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桂利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桂利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712元,减半收取1856元,由原告四川桂利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成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