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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9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师某某诉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师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平遥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平民初字第950号原告师某某。被告赵某某。委托代理人赵立仁,一般代理。原告师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师某某、被告赵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赵立仁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4月,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恋爱,2013年农历12月18日,双方举行婚礼后同居生活,婚后生育女儿赵某一。在共同生活期间,被告经常殴打我。2015年8月30日,被告对我又打又咬,致我受伤。次日,我回到娘家居住生活至今。我与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具状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辩称,我与原告虽有吵闹打骂现象,但双方夫妻感情未彻底破裂,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恋爱,2013年12月18日在平遥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13年农历12月13日举行婚礼后同居生活。2015年1月30日,双方生育女儿赵某一,现随被告生活。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因家庭琐事有争吵和打骂现象。2015年8月30日,双方再次发生打骂,次日,原告回到娘家居住生活,至今不归为本案事实。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受伤照片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恋爱时间较长,婚姻基础较好。双方已生有孩子,已形成较稳定的婚姻家庭。只要双方互谅互让,互敬互爱,尤其是被告,克服猜疑和打人的毛病,对原告多关心、多体贴,就一定能和好如初,就一定能建立幸福、美满、和谐的婚姻家庭。原告主张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因其向本院提供证据不足,故对原告的该项主张本院依法不予采纳,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经调解无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师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师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侯启庆审判员  王永杰审判员  王辛英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