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靖执字第56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董宝珠与冯金毅、林少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宝珠,冯金毅,林少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靖执字第568-2号申请执行人董宝珠,女,1972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南靖县。被执行人冯金毅,男,197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南靖县。被执行人林少玲,女,1981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南靖县。申请执行人董宝珠与被执行人冯金毅、林少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5日作出的(2015)靖民初字第4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董宝珠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6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5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强制执行标的款人民币2769元,申请执行人董宝珠尚有借款人民币147131元至今未受偿,对于申请执行人董宝珠尚未受偿的数额,因被执行人目前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靖执字第56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在知道被执行人有能力或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将立即给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建通审判员 蔡小燕审判员 江 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甘雪芬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