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71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刘鹏与重庆步步高商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7196号原告刘鹏,男,198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被告重庆步步高商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兴科大道299号,组织机构代码07034310-5。法定代表人王立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小梅,女,198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系被告公司职工,住重庆市巴南区。委托代理人王佩,女,1990年2月24日出生,汉族,系被告公司职工,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在原告刘鹏与被告重庆步步高商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鹏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鹏负担。审判员  邹富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玉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