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府刑执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刘厚撤销缓刑府刑执字第00006号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厚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府刑执字第00006号罪犯刘厚,男,汉族,陕西省府谷县人,初中文化,无业。2013年12月10日,本院作出了(2013)府刑初字第00279号刑事判决,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刘厚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原判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府谷县司法局于2015年10月20日书面建议本院撤销对罪犯刘厚的缓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府谷县司法局提出,府谷县司法工作人员从2015年09月24日对罪犯刘厚手机定位时显示一切正常,之后便无法与其联系,后收到府谷县公安局对刘厚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期间从2015年10月9日到2017年10月9日。故建议对社区矫正人员刘厚撤销缓刑。经审理查明:2015年09月23日9时许,罪犯刘厚将放在家中用来熬制安钠咖的针剂和两个罂粟壳携带到府谷县庙沟门工作的工地上,后用吃饭的铁碗熬制好成品安钠咖已被自己吸食。2015年9月24日凌晨4时许,在府谷县庙沟门刘厚工作的工地旁边,刘厚将捡来的铁丝放到火炉边烧红,从身上拿出事前用一元钱卷好的圆筒吸食冒出来的烟,2015年9月24日9时许被带回府谷县公安局。上述事实,有府谷县人民法院(2013)府刑初字第00279号刑事判决书、府谷县公安局府公(刑)强戒决字(2015)296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厚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依法应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3)府刑初字第00279号刑事判决中对罪犯刘厚宣告缓刑四年的执行部分;二、对罪犯刘厚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裁定执行之日起计算。裁定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赵永贤审 判 员 王 霞人民陪审员 淡晨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浩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