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刑终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程某甲、程乙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松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程某甲,程乙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松刑终字第97号原公诉机关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程某甲,吉林省扶余市人,农民,捕前住扶余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8月18日被扶余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扶余市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程乙,吉林省扶余市人,农民,捕前住扶余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12月24日被扶余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扶余市看守所。扶余市人民法院审理扶余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程某甲、程乙诈骗一案,于2015年7月13日作出(2015)扶刑初字第89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程某甲、程乙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松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白宝志、陆齐赫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程某甲、程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对本案部分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应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扶余市人民法院(2015)扶刑初字第89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扶余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宜兵审 判 员 孙 丽代理审判员 陈鸿熙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孙国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